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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省居民護照辦理有哪些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實行“全國通辦”,即內(nèi)地居民可在全國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申辦手續(xù)與戶籍地一致。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上海外省居民護照辦理有哪些依據(j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上海外省居民護照辦理有哪些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yè)、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2、《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3號發(fā)布,根據(jù)2015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上海護照辦理條件:
申請出入境證件出境的公民。
但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nèi)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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