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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

          時間:2024-08-02 21:01:10 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

            甲方:上!痢劣邢薰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況)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年月(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元;

            三、;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上!痢劣邢薰疽曳(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收條

            今收到按照年月日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約定交來人民幣元。收款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知識點:

            解除勞動合同的'含義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部分發(fā)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員工提出辭職,需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提出辭退員工,需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按上述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標準發(fā)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xù),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注: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2

            男方: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女方: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雙方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_。

            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由女方撫養(yǎng),隨同女方生活,撫養(yǎng)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yǎng)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yǎng)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方所有.

            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發(fā)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fā)《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年__月__日

            女方:____年__月__日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員工)

            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一職;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三、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訴訟。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班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補充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員工)

            甲、乙雙方就_____年_____月____日時,所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增訂補充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計人民幣____¥元整。

            二、該補充協議具保密性質,乙方同意不對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維護甲方利益。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4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趧诱咭勒毡痉ǖ谌藯l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勒毡痉ǖ谒氖臈l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5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案情】

            陸某系一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其于20xx年2月開始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市內交通補貼 500元、國家各類補貼計200 元、職務津貼300元、服務費800元。陸某每月應得工資計680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稅收,實際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為公司員工陸某還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貼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發(fā)放的津貼1000元;技術部經理可享受季度獎金。陸某可享受的手機通訊費補貼每月 800元。公司還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補貼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陸某向公司提出應引進最新的技術設備以提高公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料總經理認為陸某在公司面臨困難時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帶領技術部門攻克技術難題,卻給自己找借口,當即要求人事部與陸某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陸某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稱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事部堅持只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作為補償金的計算基數;而陸某認為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應發(fā)工資的合計,而不應扣除稅收和自己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雙方各持己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1月15日,陸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計算了陸某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中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資及各類補貼、津貼)5411.8元、提成獎金合計67,399.7元(已扣稅)、防寒和高溫津貼20xx元,故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當為11,195.11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公司實際向陸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發(fā)給陸某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月平均工資包括些什么內容?哪些是工資的范疇,哪些不是?我們講“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上述規(guī)定,工資性收人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其應得的工資性收人,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fā)放給職工,而是按規(guī)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將它列人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fā)工資為準,即實際工資性收人是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后的所得。陸某要求以應發(fā)工資計算,并且住房補貼、手機通訊費報銷款均應計算在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提示】

            (1)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范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guī)定區(qū)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于工資性收人范圍的項目,哪些是應當剔除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項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資的。

            企業(yè)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那么企業(yè)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fā)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fā)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6

            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7

            得出給予勞動者補償的情形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妁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故意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并且屬于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于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盡管這類原因不屬于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yī)療補助。

            3.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于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yè)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于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yè),應在企業(yè)改制時,按規(guī)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勞務合同》,約定甲方雇傭乙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年月日星期日,乙方在住處被發(fā)現受傷暈倒,經救治乙方現已基本康復。但乙方卻對因何原因被誰所傷及其他相關情況全然不知,經報警,公安機關亦尚未查明。

            二、鑒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住處,且可能系在從事勞務工作的過程中受傷等因素,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視為乙方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并參照國家關于雇主責任及工傷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三、甲方因認為乙方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而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如經公安機關查明或有其他證據表明乙方非因此受傷,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協議項下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確保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經濟補償金。

            五、協議項下補償金為一次性綜合補償金,甲乙雙方已充分考慮乙方因受傷所需支出的各項費用及損失,乙方保證不得以在雇傭中受到傷害或工傷等為由向甲方主張權利,同時也不得向甲方的`合伙人、合作方(土地轉包人、發(fā)包人)等甲方確認的關聯方主張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9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高于多少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guī)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規(guī)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guī)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而制定的內部規(guī)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guī)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guī)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

            實習期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于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yè)后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我們再來看看學徒工、實習工和試用工的不同:

            1、試用工需要有上崗資格證書,學徒、實習人員不需要資格證書,通過學徒、實習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2、試用工需要獨立完成單位的生產任務,學徒、實習人員不能獨立操作,只能在師傅指導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質量由師傅負責,完成的數量屬于師傅的工作量。

            3、勞動者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學徒期、實習期為一年到三年。

            4、試用工有勞動報酬,工資標準為同工種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學徒、實習沒有工資或者只發(fā)適量的生活費。

            5、試用工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學徒和實習屬于職業(yè)教育法調整的范圍。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使雙方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解除,如有經濟補償金及未結算工資,甲方須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資發(fā)放日一并支付。

            2、乙方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及經濟補償金、未結算工資等的'支付時間無任何異議。

            甲乙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擔其他責任,互不履行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_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1

            一、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4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22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1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1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1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1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18、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1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三)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2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2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xx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fā)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fā)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fā)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fā)工資為基數;竟べY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fā)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fā)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與部分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fā)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每月實發(fā)給李某的工資為xx00元/月,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津貼100元組成,公司每月在發(fā)放工資時扣減伙食費100元,實際每月發(fā)放xx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xx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而公司開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后公司作出讓步,只同意按照xx00元作為基數計算。

            律師評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資1300元計算經濟補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同樣,以xx00元作為基數也是錯誤的,李某雖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為xx00元,但這是公司扣減伙食費后的工資額,并非李某的應得工資,應以20xx元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操作指引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三、計算經濟補償中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xù)計算。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xù)計算。

            《深圳經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因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xù)計算。

            依據前款規(guī)定連續(xù)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應當扣除已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

            另外,對于軍人軍齡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fā)[20xx]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fā)[xx93]54號)第五條規(guī)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yè)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xù)工齡。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xx94]481號)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fā),因此,企業(y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fā)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yè)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勞動者應當把握“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含義,不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夠計算進來。

            四、用人單位因以上24種情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繼續(xù)適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xx94]481號)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動合同法》沒有繼續(xù)沿襲之前的規(guī)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诎耸鍡l第(四)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所以,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下,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操作指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分段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按當時的規(guī)定處理,未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時,應當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并且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法院判決!秳趧雍贤ā穼嵤┖,按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用人單位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適應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適應。如果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補償,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相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xx94]481號)的規(guī)定,實際上減輕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解除的條件;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條件及程序;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了單方解除合同通知工會的程序。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和不能終止合同的條件和責任。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違反上述規(guī)定,就構成了“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主要表現有: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違法;或者規(guī)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fā)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指導意見》第三十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該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計算賠償金。

            操作指引根據以上規(guī)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經濟補償金是否需納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咨詢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57號)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xx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如下:

            (l)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激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20xx年的按20xx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某地區(qū)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0000元,則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在90000元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這里是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非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一字之差,結果截然不同。

            七、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操作指引實踐中因勞動者提出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系由勞動者提出,否則發(fā)生糾紛時將很麻煩。

            八、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適用應該滿足如下條件: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2)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從以上條件可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直接申請仲裁或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應當通過行政救濟途徑主張該權利。

            操作指引實踐中應當區(qū)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九、協商支付經濟補償與勞動者事后反悔的適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并已按協議約定的數額領取經濟補償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獲得支持應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2)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反悔的,應當駁回其訴求。

            (3)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操作指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達成協議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后又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風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書時應當告知國家法律對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并在協議書中告知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的經濟補償數額?勺魅缦录s定: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甲方(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乙方(勞動者)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xxx元,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乙方(勞動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xxx元,與法定標準差額部分乙方自愿放棄。

            十、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的同時適用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產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據不同、性質和功能不同、計算的標準也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yè)的經濟補助,而違約金是違約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是一種違約責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支持。但對于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十一、經濟補償支付年限的特殊規(guī)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經濟補償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xx94]481號)規(guī)定兩種情況下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秳趧雍贤ā穼υ搩煞N情形經濟補償已經不再設定限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雖未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設定十二個月限額,但創(chuàng)設了一種新的補償制度,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進行十二個月的計算封頂!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意這里法律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即工資按照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補償年限按照不超過十二年計算,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十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2

            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問題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guī)定

            1、《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之分;竟べY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fā)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fā)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fā)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fā)工資為基數。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3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fā)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咨詢。北京地區(qū)20xx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稅以外到手的工資。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guī)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guī)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醒:其中,1-8種情形勞動者應當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第9-10種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是應當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好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并送達單位,同時還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4

            乙方:

            甲乙

            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乙方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已全額支付。

            3、甲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金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guī)和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yè)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yè)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guī)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解除經濟補償合同15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后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fā)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fā) 〔1994〕481號)第10條規(guī)定,即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鳖~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復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guī)定 “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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