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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銷合同

          時間:2024-09-16 05:20:57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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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銷合同9篇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可撤銷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可撤銷合同9篇

          可撤銷合同 篇1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因為以下情況的發(fā)生而消滅: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所規(guī)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此規(guī)定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73條所規(guī)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

            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合同法》規(guī)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guī)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于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其行使主體、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都必須有所了解。避免在行使的過程中因為上述原因的產生導致撤銷權的消滅。

          可撤銷合同 篇2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為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于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并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fā)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為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后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愿,該撤銷行為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并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jù)。

            嵐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為: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盧xx死亡后,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fā)生繼承,牟xx作為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并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為其接受了繼承。此后,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fā)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為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于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fā)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并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為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認定遺囑有效并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為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fā)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后,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于遺囑中夫妻互為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于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备鶕(jù)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為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為”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為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fā)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并據(jù)此發(fā)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為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fā)生前,并未發(fā)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后,牟xx作為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xiàn)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fā)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該項遺囑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對于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后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可撤銷合同 篇3

            年近80高齡的許老太太早年喪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節(jié)后,她的外甥女“主動”上前照顧許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后,許老太太發(fā)現(xiàn)外甥女很勤快,對她照顧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許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飯無憂,而且經常為她擦洗按摩,讓許老太太很受感動。于是,許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來,有意與她長期生活,還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由外甥女長期照顧許老太太的飲食起居直至其終年;許老太太則把價值3萬元的白金鉆戒和白金項鏈贈給外甥女,且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豈料,許老太太把鉆戒和項鏈交給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態(tài)度就一反常態(tài),不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對許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飯也不聞不問,視若旁人。原來,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財產早有所聞,為獲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謀,F(xiàn)在目的已經達到就想溜之大吉。許老太太見情況不好,就要求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外甥女則以鉆戒和項鏈已交付并經公證已是自己的財產為由拒不歸還。許老太太無奈,只好全權委托律師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雖經公證,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于是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的白金鉆戒和白金項鏈。

            本案所涉的贈與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附義務或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財產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贈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所附義務的一種雙務契約行為。受贈人如果接受贈與財產后不履行贈與人所提出的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并可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與的財產!逗贤ā返谝话倬攀䲢l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許老太太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法規(guī)第(二)(三)兩項的規(guī)定。

            因此,盡管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但由于受贈人未履行合同所附義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并索回所贈物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慮自己年事已高,往往會把自己的物品贈給親朋好友,但出手時千萬要慎重。如果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本案例可供參考。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最后,對贈與人的撤銷權的時限作了規(guī)定:即“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超過撤銷時限,不受法律保護。

          可撤銷合同 篇4

           一、可撤銷合同定義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 、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于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于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沙蜂N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愿,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三、可撤銷的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錯誤而訂立了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所謂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合同 篇5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jù)中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guī)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可撤銷合同 篇6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shù)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yè)風險等發(fā)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fā)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fā)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jù)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合同法》特別規(guī)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 篇7

            單選題

            以下不屬于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的情形是()。

            A.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對方利益的

            C.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D.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查看答案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可撤銷合同。簽訂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D屬于無效合同。參見教材P39。

          可撤銷合同 篇8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fā)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b、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c、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xiàn)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b、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c、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b、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c、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b、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c、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d、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tài)。e、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b、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d、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銷合同 篇9

            什么是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

            網友提問:

            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是什么?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怎么行使?

            律師解答:

            一、可撤銷合同的范圍

            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示例:買舊車買到出租車。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注意區(qū)分契約自由);

            示例:打折商品不退貨。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示例:脅迫簽署欠條。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示例:落水救命。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怎么行使

            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fā)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發(fā)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

            撤銷權人有權提出變更合同,請求變更的權利也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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