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精選15篇)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貨物運輸合同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遵守。
第一條代理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為貨運代理人,進行貨物運輸代理。乙方理解甲方委托,同意作為甲方代理人,辦理有關代理事項。
2.甲方應根據本協議資料,向乙方簽發(fā)委托書,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項。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事項詳見《貨物運輸代理授權委托書》。
第二條甲方義務
1.應于提出的發(fā)運日期(或運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供給有關運輸的資料與要求(包括發(fā)運地點、到貨地點、貨物品名、數量、性質、是否辦理保價(險)、收貨人全稱、聯系電話、傳真等真實資料),并蓋章確認。
2.于每批貨物發(fā)運前_________日,將需要運輸的貨物完整地交付給乙方,并與乙方共同辦理交接驗收。
3.已包裝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點的貨物資料和數量,由甲方自行負責。
4.已交付給乙方的資料或貨物確需變更時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5.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將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乙方義務
1.根據甲方的要求與供給的資料,按照本協議的規(guī)定,及時完成代理事項。
2.及時向甲方報告運輸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景,代理行為完成后,應將有關單據證明交付甲方。
3.對甲方供給的各種資料、文件應予以保密。
第四條代理費用及結算方法
1.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同意以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的形式給付乙方。每運輸代理_________噸貨物,甲方給付乙方_________元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的計算按車輛(船)標重為結算依據;
2.為便于清算,雙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結算方式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結算各種運雜費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預付乙方所需費用,并于運輸前_________日匯入乙方銀行帳戶(需由乙方代墊各種費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書面要求,并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墊付運雜費協議書后,方可墊付)。
4.費用結算后,乙方將有關票據、單證完整、及時交付甲方。
第五條違約職責
1.在協議期內甲方給乙方的文件資料、貨物有誤或需要包裝的貨物因包裝缺陷產生破損,或未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為中產生的經濟損失,甲方應承擔職責。
2.乙方未按協議要求運輸也承擔職責。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職責。
3.由于乙方原因使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乙方應承擔職責。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時,雙方協商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協議發(fā)生爭議并協商不成時,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選擇):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訴訟。
第七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備忘錄。經雙力簽的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協商解決。
3.本協議有效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2
XXXX(簡稱甲方)委托XXXX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托運XXXX(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XXXX海上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XX噸位船舶一艘(船舶XX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XX港運至XX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XX貨物于XX天內集中于XX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yè)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XX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xù)時起于XX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guī)第三條規(guī)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fā)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XX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XX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XX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yè)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jiān)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fā)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XXXX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XX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XX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XX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XX港口收費規(guī)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XX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一式XX份,交XX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XX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XX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XXXXXX(蓋章)
代表人:XXXXXX(簽章)
開戶銀行:XXXXXX
帳號:XXXXXX
乙方XXXXXX(蓋章)
代表人:XXXXXX(簽章)
開戶銀行:XXXXXX
帳號:XXXXXX
XX年XX月XX日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3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開展海運進出口業(yè)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現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理貨物出口的配艙、裝船、進棧、報關等一系列貨運代理工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均持有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嚴格按照營業(yè)執(zhí)照中的營業(yè)范圍開展業(yè)務。由于甲方的違法經營行為給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與不利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同意將其攬取的或其生產的貨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運輸。
三、訂艙時,甲方應正確填寫由乙方提供的規(guī)定格式的訂艙委托書,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以書面的形式傳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證委托書內容的完整性,其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所托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對于在裝卸、儲存、保管或運輸中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在委托書中明確提出并隨附相關文件。如果委托書內容未注明,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需于委托書上注明本協議編號,以免喪失協議內容之權利。
四、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甲方必須最遲于貨物裝入集裝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與乙方的相關操作人員書面確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則乙方有權視情況決定拒絕更改。
五、甲方應當保證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運輸業(yè)務量不少于_________e。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供有關承運人的船期及運價變動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認費用,本協議運價(由我司代收代付承運人,費用由運費和傭金組成)可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作相應調整,經雙方確認后生效。乙方為甲方墊付的額外費用實報實銷。
1、乙方在甲方保證上述委托運輸業(yè)務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優(yōu)惠價向甲方結算普通干貨箱包干定額費: 自拖箱:人民幣_________元20xx;39;人民幣_________元4039;39; 報關費:人民幣_________元票 其它費用: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張報關單。如因報關內容較多需增加報關單,每張報關單增收電腦預錄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報關后退關收人民幣_________元。)
2、海運費_________ 訂艙費_________ 其他費用_________
七、海洋運費按雙方確認運價(甲方可以在委托書上標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確認價(應隨附優(yōu)惠協議號或確認件)執(zhí)行,但仍應履行本協議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
八、費用結算
1、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運費:
a、費用按航次結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單。
b、甲方于船開后_________天內,將所發(fā)生的'費用支付給乙方。
c、采用月結的形式,甲方墊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日結清上月乙方已墊付的39;費用。
2、經雙方協議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費用:
a、現金的付款方式;
b、電匯,并及時把銀行匯款水單復印件送交給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的辦法結算外匯海洋運費,雙方另簽定外匯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協議。
3、在甲方按時付款情況下,乙方按海洋運費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艙傭金給甲方,確認或協議凈價的除外。
4、甲方應當及時確認乙方之結算清單,若于收到結算單后____日內未予書面回復確認的,視為對于費用之確認。
九、甲方付清上述費用和報酬,乙方應及時將海關退還的核銷單,退稅單等有關單證交付甲方。
十、甲方應當按照乙方提供的費率或者其他計費依據向乙方支付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和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方必須按照約定準時、足額支付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協議下業(yè)務所產生的費用。若甲方拖欠費用,則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而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費用、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方式:
。1)暫停一切本協議下業(yè)務的操作,直至費用付清;
(2)可以延遲簽發(fā)包括提單等運輸單證,直至費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與間接損失;
。4)有權滯留本協議下業(yè)務中所產生的單證,包括但不限于提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
(5)有權于所簽發(fā)的當次提單上加以相應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緩交付貨物。 同時,甲方對于拖欠之費用應當向乙方支付日萬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權乙方代領提單或者其它類似權利憑證,視為甲方同意將上述憑證出質于乙方作為其應當承擔的費用和報酬的擔保。甲方應當保證其具有合同的出質權利。由于甲方出質不當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十
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艙回單》后,應及時將定艙配載的船名、航次、關單號、運價等信息告知甲方(雙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訂艙確認書》的傳真報告作為已告知的最終證據),甲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乙方《訂艙確認書》后____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十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之前,根據不同貨物的性質和各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或檢驗規(guī)定,應提供所必需的有關文件,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十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辦貨物裝箱的,甲方應當及時送貨至指定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并事先告知有關貨物的詳細狀況;甲方自行監(jiān)裝的,則因裝箱不當所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十
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fā)生地區(qū)的有權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
五、因甲乙雙方中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預期利益不能實現,無責任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時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
六、因本協議項下委托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理。 十
七、本協議自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________年,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稱(蓋章):_________ 乙方名稱(蓋章):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外幣賬號:_________ 外幣賬號:_________
人民幣賬號:_________ 人民幣賬號: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
貨物運輸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海上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計劃托運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乙方調派______噸位船舶______艘(船舶吊裝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_港運至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貨物于______天內集中于______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______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裝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貨物。裝船作業(yè)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于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xù)時起于______天內乙方負責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有關規(guī)定乙方需承擔______元/天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系: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_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______元/天,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yè)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jiān)裝,指導工作照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費用自理)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fā)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按國家規(guī)定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_元,全船運費為______元,一次計收。
九、費用結算: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貨物運輸合同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本著互相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辦理事項:
乙方委托甲方辦理公路貨物運輸。
本批貨物由__運往__,全程運程__公里。
運輸時間:__至__(不可抗力除外)。
二、甲方權力和義務
甲方應依照乙方要求負責落實承運車輛,提供承運駕駛員及車輛檔案,負責處理運輸途中發(fā)生的偶然事件,協助甲方辦理運輸保險、索賠等事宜。
三、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負責辦理貨物的.交接、押運手續(xù),真實填報貨物品名、重量、體積,組織人力裝貨卸貨。
2、車輛到達裝貨地點或卸貨地點后,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應及時組織裝、卸貨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裝卸貨,甲方按每天__元收取等時費。
四、運輸安全
貨物起運前,乙方必須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用。
運輸途中貨物安全由甲方負責,如出現貨物短少、破損等,應由甲方按照實際損失程度及保險情況進行賠付。
雙方約定其它事項:
五、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fā)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關進行解決。
甲方:__
乙方:__
代表:__
代表:__
電話:__
電話:__
____年__月__日
貨物運輸合同6
甲方(托運方):乙方(承運方):
地址:地址: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托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天水祁連山水泥銷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托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為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fā)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復認可書裝貨(3)發(fā)往目的地交貨(4)收貨單位驗簽(5)將回單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zhèn)髡嫘问较蛞曳桨l(fā)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fā)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并準確提供發(fā)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fā)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系,并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zhí)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系,向甲方匯報并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fā)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fā)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并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準。
5.2、結算方法為:每月25日為本月發(fā)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匯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jié)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發(fā)票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發(fā)票,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fā)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guī)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zhí)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注冊資料。如屬法人委托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托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yè)秘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秘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guī)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簽署日期:年月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樣本·2
貨物托運單
托運單位: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貨物名稱包裝式樣件數每件體積(米3)
長×高×寬重量(公斤)托運總噸位
每件最重件實重噸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fā)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托運單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fā)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托運人未按托運單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7
序言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guī)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喪葬運送;
。╟)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guī)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qū)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guī)定的條件由發(fā)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fā)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guī)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guī)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fā)有發(fā)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fā)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fā)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fā)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fā)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fā)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運單簽發(fā)日期和地點;
。╞)發(fā)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
。╦)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xù)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fā)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貨物價值和交貨優(yōu)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發(fā)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fā)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發(fā)貨人為使運單簽發(fā)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fā)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fā)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fā)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fā)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xù),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guī)所引起的損壞,發(fā)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guī)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fā)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fā)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fā)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發(fā)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zhí)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zhí)行人手中時執(zhí)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收貨人;
。╟)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guī)定,當承運人不能執(zhí)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zhí)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zhí),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zhí)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fā)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fā)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fā)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fā)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fā)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zhí)行該項指示而發(fā)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zhí)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xù)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由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guī)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fā)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fā)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fā)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胺ɡ伞币庵钢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fā)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yōu)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fā)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fā)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yōu)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guī)定,如交貨優(yōu)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2.按第三條規(guī)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guī)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guī)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guī)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yè)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zhí)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zhí)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xù),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zhí)行。所需手續(xù)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guī)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guī)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guī)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xù)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xù)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xù)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連續(xù)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fā)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guī)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yè)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guī)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guī)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guī)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概屬無效。該規(guī)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guī)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qū)。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qū)。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qū)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聲明該地區(qū)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guī)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fā)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fā)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貨物運輸合同8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運輸貨物
甲方委托乙方進口海運運輸以下貨物,相關細節(jié)如下:
(1)品名、規(guī)格: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
。3)總金額:__________。
。4)體積、重量:__________。
。5)起運港:__________。
。6)目的港:__________。
第二條裝卸貨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裝卸貨地址如下:
。1)裝貨地址:__________。
(2)卸貨地址:_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貨物托運單(附件,略),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fā)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fā)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在出貨日前_____日送交或傳真給乙方,否則乙方不保證按甲方規(guī)定時間安排運輸。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以_____裝貨通知為準)將該貨柜運抵_____工廠并由甲方的供應商自行安排裝貨。
2.由_____工廠經_____港海運至_____港,以及_____港到_____工廠的卡車運輸由乙方負責(包括提取貨物、貨物碼頭裝卸、_____出口報關),但不包括進口清關和_____工廠的卸貨。
第五條核查與簽收
乙方到_____工廠裝柜提貨時,需認真檢查貨柜是否完好,并在發(fā)貨人裝完貨物后檢查貨柜的鉛封是否封上,并核查貨物包裝和件數做簽收。如有外包裝破損,需將破損情況備注在簽收單和提單上,并及時反饋給甲方。
第六條保證
乙方必須按正常的國際貨物運輸要求從裝貨開始至卸貨完畢為止進行全程監(jiān)督,保證貨物以合適的方式裝卸、在陸運和海運過程中注意貨物的安全,防止貨物疊放以及人為浸濕、碰撞等事故,并承擔除不可抗力外的貨物在途風險。
第七條時間限制
1.乙方必須保證到_____工廠裝貨后_____天內裝船,確保裝船后_____天貨到_____,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中途轉船、轉運。
2.乙方必須在船開后_____天內提交給甲方多式聯運提單以及相關的提貨憑證原件。
第八條到貨通知
乙方必須在貨到目的港前_____天向甲方發(fā)出到貨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準備好所有報關資料,并及時辦理進口手續(xù)。
第九條費用支付
1.運輸價格詳見附件(略),乙方須交付正式運輸發(fā)票原件,經甲方核實確認后和乙方提交的_____工廠完整收貨憑證原件后_____天內支付相應費用。甲方承擔的運輸費用包括_____工廠運至_____出口報關至_____到_____工廠三地的陸運費用和海運費用,該等費用發(fā)生前需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
2.除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對方支付任何種類或性質的任何特殊、連帶、間接或懲罰性的損失賠償金,無論此類損失是否可合理預見或一方是否已被實際告知此類損失發(fā)生的`可能性。
第十條違約責任
若乙方能證明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若發(fā)生貨物交付延誤,乙方應按如下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按本合同貨物總價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如乙方超過_____日不能交貨,造成實際購買方退貨并要求甲方賠償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通知與送達
雙方往來函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址或傳真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變更的,應在變更后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通知地點無變化,因此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
任何運輸業(yè)務,無論是國際或國內的,均適用全球標準交易條款和條件及/或全球的海運提單、空運單、或相應價目表中的標準條款和條件。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變更與補充
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對于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圍的原因導致的延遲履行或不履行不負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航空器機械故障,勞工騷亂,或極端惡劣的天氣。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之日起_____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發(fā)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壹式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費率表、貨運單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9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乙方(車隊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乙方負責運輸。
二、運輸地:
三、要求乙方車輛:_________部;車箱長_________米、車箱寬_________米、車箱高_________米。
四、運距:
五、運費:
六、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______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七、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場。
八、甲方負責聯系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九、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______%。
十、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后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______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并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元/天。
十一、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10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fā)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審理;蛘弑竞贤椣掳l(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 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11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和國家有關運輸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承運甲方貨物運輸事宜,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運輸貨物的品名:苗X。
二、運輸貨物起運地點、收貨到達地:從到。
三、運輸費用和結算方式:
運費:結算方式:一次性結算運費,甲乙雙方在運輸完畢后結算。
四、運輸方式:公路貨物運輸。
五、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將貨物按乙方要求裝載、卸載、辦理貨物交接清單。
2)、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時按量完成運輸任務的,甲方有權委托其它運輸單位承運該貨物。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保證完成運輸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與第三方簽訂運輸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乙方必須安全、準確地將貨物運到出庫單上注明的單位地點,不能在未經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貨物運到其它地點。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所裝載貨物受損、差缺等,乙方賠償當次經濟損失給甲方。
六、對乙方承運車輛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乙方必須在1小時內通知甲方,車輛、人員安全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條款,按貨物價格的10%支付對方的違約金。
八、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12
長葛市第三糧油供應站(以下簡稱糧油供應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鄭州鐵路分局長葛站托運玉米五車,貨票記載到站為杭州鐵路分局寧波北站,貨物重量及計費重量均為61噸,每車玉米670件,每車運雜費543551元,五張領貨憑證的收貨人均是張巖(河南省糧食貿易公司工作人員)。隨后,糧油供應站依收貨人張巖的要求,將五張領貨憑證郵寄給在寧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茂公司)任經理的同學薛飛。承運當日,糧油供應站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長葛市支公司貨運險長葛市代理處投保貨物運輸綜合險,被保險人為張巖,投保金額30萬元,交納保險費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車玉米到達寧波北站后,該站依據寧波市人民政府下發(fā)的市政(1988)55號文件批轉的《關于寧波鐵路北站貨物疏運暫行規(guī)定》,將五車玉米交寧波鐵路北站客貨運輸服務公司,該服務公司在上述日期內又將五車玉米交于寧波市汽車運輸總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寧波北站出具介紹劉孝君提貨的介紹信,從寧波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將五車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糧油供應站到寧波北站查詢時,寧波北站貨運安全室阮時平向其出具了“請客貨運輸服務公司查交付情況,共五車”的字據。1999年4月16日,收貨人張巖向糧油供應站出具證明稱:至今未收到這五車玉米,未給任何單位、任何人出具有關身份證件。
1999年4月26日,糧油供應站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所屬寧波北站在未見到領貨憑證及張巖身份證明情況下,將爭議貨物讓與其沒有關系的“寧波鐵路北站客貨運輸服務公司”提走,致使貨款無法收回。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款及包裝費損失43。3萬元,賠償運費及保險費用67881。60元,賠償追索貨款支出的差旅費5000元。
被告杭州鐵路分局答辯稱: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運的貨物,寧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將貨物交付給持領貨憑證的收貨人,已交付完畢。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來人查詢貨物,已超過《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索賠時效,喪失了實體請求權,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貨物運單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貨物到站應向貨物運單內記載的收貨人交付。本件貨物運單記載的收貨人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紹信及有關領貨憑證,故對持證人辦理了交付,此不構成誤交付。因按貨規(guī)規(guī)定已將貨物運單隨貨交給了收貨人,現已無法取證。但根據編組記錄、卸貨記錄、發(fā)站回函,均能證明貨物運單載明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特別是良茂公司提貨時出具了與五車貨物票號、車號相符的領貨憑證,表明原告已將領貨憑證即領貨權利交給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貨人。原告因發(fā)貨后未收到貨款,欲將商業(yè)風險轉嫁給已履行正常交付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審判】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按鐵路運輸的規(guī)定填寫了運單,提交了所運貨物,交納了運雜費,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建立了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貨票和領貨憑證記載的收貨人交付,屬于誤交付。被告辯稱五車玉米運單記載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卻又提供不出該運單,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誤交付行為發(fā)生后,被告未編制貨運記錄。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貨物時得知誤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訴,不超過《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關于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限180日的規(guī)定。除去丟失的1件貨物不屬于到達站的責任外,被告應賠償原告五車玉米款37991656元、運雜費2667755元、貨物運輸保險費1200元。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的包裝費及其他費用因缺乏證據不予認定,其主張的差旅費因不屬于貨物運輸規(guī)定賠償的范圍,亦不予保護。依照《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該院于XX年1月31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鐵路分局賠償原告糧油供應站玉米款、運雜費、運輸保險費407794。11元。
二、駁回原告糧油供應站關于運輸玉米包裝費、利息及差旅費的訴訟請求。
杭州鐵路分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1痹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被上訴人對領貨人張巖未如期提到貨早已“知道”,其訴狀中的表述即是明證。拖了近一年的時間因貨款未收回而到寧波北站查找該批貨物由誰提走,原判關于被上訴人在時效內不知權利被侵害的事實認定,顯然不能成立。(2)《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對賠償時效期限起算均有規(guī)定,且其內容經國家公布,明示于眾,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被上訴人“應當知道”。被上訴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賠期限內向上訴人主張權利,其實體權利已經喪失。2痹判適用法律不當。3北景覆還鉤晌蠼桓。衫w呷訟蚍ㄍヌ嶠渙碩嚳蒞椿蹺鐫說ゼ竊氐氖櫓ぃ均記載本案所涉貨物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時已按《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三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貨、單一并交付給了運單記載的收貨人。4鄙纖呷似笠狄?guī)r婪ǚ至ⅲ原所屬寧波北站已移交蕭甬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蕭甬公司),上訴人現已非本案訴訟主體。請求二審法院裁定變更蕭甬公司為本案訴訟主體,依法改判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糧油供應站答辯稱:其是在張巖明確答復未收到貨后前往寧波北站追查時才知道張巖確未收到貨。從1999年4月7日寧波北站書面同意查詢至我方起訴未超過六個月,未喪失追償權。鐵路貨物運輸中運單、貨票和領貨憑證所記載的`收貨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經發(fā)貨人同意,他人無權變更。上訴人稱運單記載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運單,所羅列的編組記錄、卸車記錄及貨運記錄,都不能和貨票、領貨憑證對抗,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一審判決正確。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還查明:1998年4月24日,糧油供應站作為供方與需方良茂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約定品種玉米,以實收數為準;供方貨到需方寧波北站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貨款,價格、數量以雙方協商后需方電報為準。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糧油供應站吳金剛發(fā)來的傳真件,內容是五車玉米的車號。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匯票方式給吳金剛匯款16萬元。另上訴人提交的編組記錄、卸車記錄上記載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當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yè)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適用180日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糧油供應站于1998年4月23日辦理托運五車玉米,隨后將領貨憑證寄給良茂公司經理薛飛,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糧油供應站發(fā)來的關于五車玉米車號的傳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從到站將五車玉米提走,5月15日糧油供應站收到良茂公司給付的部分玉米款16萬元,此時糧油供應站就應當知道所托運的玉米不是由領貨人張巖領走,糧油供應站即應在自此時起180日內向鐵路運輸企業(yè)請求賠償。但糧油供應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顯然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故上訴人關于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關于其現已非本案訴訟主體的上訴理由,因上訴人未當庭舉證,故不予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該院于XX年9月1日終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糧油供應站的訴訟請求。
【評析】
處理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一切賠償都無從談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托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yè)的索賠時效為180天,但訴訟時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自運到期限屆滿后第30日起算;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自鐵路企業(yè)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算;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自原告向到站查詢得知誤交付時起算;第四種意見認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第二種意見明顯不妥。因為本案情況特殊,承運人一直未編制貨運記錄,當然不存在交給貨運記錄的事實,所以不能以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作為起算日期。第三種意見也不妥,因為從本案情況看,托運人并非在查詢時才得知誤交付。第一種意見的不妥之處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釋對于承運中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或逾期的一般規(guī)定,并非對誤交付的專門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號《關于運輸貨物誤交付法律責任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承運人應編制而未編制貨運記錄交給收貨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因此,第四種意見是正確的。原告作為托運人與良茂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后又將車號告知,隨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匯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匯款時就應當知道貨物已被良茂公司領走,其權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時間作為起算日期,是恰當的。
被告能否構成誤交付也是處理本案的一個難點問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貨物運單記載的書證,如編組記錄、卸車記錄,這些記錄均記載貨物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領貨憑證上顯示的收貨人是張巖。根據《鐵路法》的規(guī)定,應以貨物運單記載的收貨人為準,但雙方都不能舉出貨物運單。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判定哪個證據效力更高。通常來講,領貨憑證與貨物運單是一致的,并且在發(fā)站經過承運人的檢查,在效力上高于編組記錄、卸車記錄。但難點在于,本該托運人舉證的貨物運單,其未舉證,卻只舉證了領貨憑證,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了難度。
責任編輯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運的五車玉米,從其與案外人良茂公司簽訂有玉米的供貨合同、合同約定的到站為寧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傳真五車玉米的車號、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貨款以及原告依領貨憑證上收貨人張巖的要求將五張領貨憑證寄給良茂公司的經理薛飛這些事實來看,實際是為了履行與良茂公司的供貨合同中其作為供方的交貨義務。在其已實際收到良茂公司給付的部分貨款時,無論是貨物運單,還是領貨憑證均已失去了主張?zhí)嶝洐嗬男Я,且表明其從此時起應知其權利(全部貨款的差額)受到侵害。也就是說,無論貨物運單、領貨憑證上的收貨人記載為誰,只要托運人(發(fā)貨人)與真正的實際收貨人,也即托運人作為合同供方與合同需方之間發(fā)生托運的貨物交付的有關指示和實際結算關系,就應該認為托運人已放棄了憑貨物運單向承運人主張誤交付的權利。特別是在本案這種情況下,作為托運人的原告的有關行為,實際上已成為作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貨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確真正收貨人是誰,且又在真正收貨人提取貨物中起了幫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貨人的合同部分對價的履行情況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貨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張權利,應屬轉嫁商業(yè)風險的行為,是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原告只應當向其合同需方主張供貨合同下的權利,不能再依運輸合同主張其作為托運人的權利。從上述意義和本案事實上認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貨物的行為是構不成誤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運輸合同享有的追索時效尚未超過,其訴訟請求也是應當被駁回的。
貨物運輸合同13
甲方(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賬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并與承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運人是指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yè)性集裝箱道路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或托運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裝箱包括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
5、集裝箱貨物是指能裝入集裝箱內,進行道路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為整箱貨物和拼箱貨物。
6、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是指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的收據。
7、集裝箱貨物裝箱單是指記載集裝箱箱內所裝貨物名稱、數量、尺碼、重量、標志和箱內貨物積載情況等明細內容的單證。
8、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收到集裝箱整箱或拼箱貨物時起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止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災害、戰(zhàn)爭狀態(tài),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氣象條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執(zhí)法所引起的時間上的耽擱,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無法彌補的貽誤。
第二條貨物的基本情況:
1、貨物的性質:
□普通貨
□特種貨物
□危險貨物
□貴重貨物
□鮮活貨
□大型特性笨重貨物
2、使用集裝箱的箱型和數量:
國內標準集裝箱:
□1噸箱
□6噸箱
□10噸箱
國際標準集裝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類:
□普通箱
□冷藏箱
□開頂箱
□罐式箱
□掛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險品箱
□高箱
3、托運人保證年內向承運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貨物。
第三條運輸及相關服務:
1、服務區(qū)域
2、服務內容
□運輸
□裝箱
□拆箱
□裝集裝箱
□卸集裝箱
□其他服務
在雙方約定由承運人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承運人為代理人。托運人應當提交辦理該項服務的所有文件及委托書。
第四條運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運費及其他費用按照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每月____日前承運人繕制上月《費用清單》發(fā)給托運人確認,該清單應包括運費、其他費用、代墊費用等。
2、托運人收到《費用清單》后工作日內,審核后確認發(fā)回承運人,承運人開具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票給托運人;
3、托運人按結算期(一個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即每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運費。
□油價每上漲或下跌_________%,_________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_________%。
□勞動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每上漲或下跌_________%,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_________%。
承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增加數額在《費用清單》中另行列明,托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工作日內支付。
托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減少數額書面通知承運人。承運人已收取運費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下一結算期的費用中扣減。
第五條貨物的保險與保價:
1、保險:□由托運人自行辦理
□由承運人代為辦理
□具體業(yè)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承運人代為辦理保險的,托運人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所需費用由托運人另行支付給承運人,不計算在運費之中。若發(fā)生保險事故,承運人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協助托運人辦理理賠。
2、保價:
□否
□是?單票貨物總價超過____元,或毛重每公斤超過____元時,必須保價。保價費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由托運人在貨物啟運前支付。
□具體業(yè)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第六條貨物的托運與承運:
托運方委托承運人托運貨物前,應提前____小時遞交《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并提交與貨物及運輸有關的單證。如托運貨物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運輸條件的,承運人可以在小時內要求托運人改正;托運人拒絕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人的運輸要求。
第七條貨物的交接:
(一)拼箱貨
交接貨物時,交接雙方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拼箱)》,核對品名、件數及包裝狀態(tài)和標志標識,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二)整箱貨/空箱
交接雙方對整箱貨物/空箱進行交接時,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整箱/空箱)》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狀況,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第八條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托運的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等應當與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相符。
2、托運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種手續(xù),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xù)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3、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包裝標準包裝貨物,沒有包裝標準的,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貨物的質量。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安全儲運要求,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貨物外包裝或者表面制作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應當字跡清楚可認、牢固。
4、托運特種貨物的,托運人應當與承運人另行約定運輸條件。托運冷藏貨物,托運人應當提出貨物的冷藏溫度和在一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的.要求;托運鮮活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運大型特型笨重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貨物性質、重量、外廓、尺寸及對運輸的要求。
托運人對承運人運輸上述特殊貨物時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提交《托運人運輸要求說明書》。
5、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6、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運費、其他費用及償還墊付費用。
7、托運人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給予書面通知,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證,其從業(yè)人員應當具有從業(yè)資格證,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要求的證書、證照或證明。
2、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按照約定的路線或合理的路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3、承運人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干凈無污染物,無殘留物。承運人提供集裝箱的,集裝箱應該適合裝運約定貨物,集裝箱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4、承運人負責裝箱的,在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發(fā)現集裝箱不適合裝運貨物時,應當通知托運人或直接更換合格的集裝箱。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照裝箱積載的要求,并采用合適的方法對貨物進行固定、捆綁、襯墊。在裝箱過程中,如發(fā)現貨物包裝破損,應及時做好記錄,并通知托運方,更換合格的包裝后再裝箱。貨物裝箱后,承運人應繕制貨物裝箱單,按有關規(guī)定施加封志,并按貨物特殊要求在箱體外貼上運輸及有關標志。
5、承運人負責拆箱時,拆箱前應當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并制作書面記錄。拆箱時,應做到以合適的方式拆卸,確保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安全,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并作書面記錄。
6、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fā)出到貨通知。承運人發(fā)出到貨通知后,收貨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提取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系到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在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
第九條責任的劃分:
(一)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車輛延滯的,延滯超過小時后,以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托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托運發(fā)生下列過錯造成車輛、機具、設備的損壞、污染或人身傷亡的,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1)在整箱、拼箱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其他違反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定的行為;
(2)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guī)格、性質;
(3)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fā)現;
(4)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3、托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4、在運輸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時,承運人因行駛托運人指定路線或者必經路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托運人承擔,但能夠證明該額外費用因承運人責任而導致的除外。
5、托運人不按約定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償還墊付費用的,除上述費用外,并須支付上述費用的‰/日的違約金,在工作日內,托運人仍不支付的,承運人有權留置相應貨物。
6、托運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額提供約定箱量的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支付不足部分運費的%的違約金。
(二)承運人的責任
1、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運人原因導致箱內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
2、拼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負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3)托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
(4)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 5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承運人的免責的情況。
3、承運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的,由于集裝箱隱性破損,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4、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未按約定時間運達,承運人負違約責任;逾期運達的,超過小時后,以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應將集裝箱或貨物無償運到規(guī)定的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承運人未遵守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托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
1、集裝箱貨物起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
2、集裝箱貨物起運后,托運人可以變更貨物的到達地、收貨人,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
3、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保密事項: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不得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文件、記錄、通訊、信息和交易披露給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機關的要求強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為,該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影響。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選擇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劃去前款內容)
第十三條合同的有效期間: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屆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續(xù)簽合同。如雙方未就延展期限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則本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但若雙方在合同期屆滿后仍實際發(fā)生承托業(yè)務關系的,則視為接受本合同約束,其約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業(yè)務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條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____份,副本____份,甲方執(zhí)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乙方執(zhí)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簽字或蓋章后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14
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提高甲乙雙方的經濟效益,整合雙方資源,充分發(fā)揮物流企業(yè)優(yōu)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特訂立本貨物運輸承包經營合同。
第一條承包經營事項
本合同所涉承包經營事項為:貨物運輸權和運營收益權。
乙方享有的貨物運輸權、運營收益權以及車輛使用權受本合同約定的限制。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經營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包經營期限內,甲、乙雙方可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條承包方式
1、甲方提供貨物運輸的貨源,與貨物托運人辦理托運手續(xù)和運費清結,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或貨主指定的地點。
2、乙方必須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完成甲方指定的運輸業(yè)務,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燃油費、過路費、住宿費以及車輛維修保養(yǎng)等費用。
3、承包金反向給付,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承包金。
第四條承包金
承包金按貨運單趟運費總價的%支付,每月月底結清。
第五條制度及責任
1、甲方提供各大托運人與甲方簽訂的運輸貨源業(yè)務,乙方承擔甲方貨物運輸,一切聽從甲方統一安排。
2、甲方有權在指定的貨物運輸期限內調配、查驗貨物,乙方需服從甲方的`統一貨物調配,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倒貨、換車、配載,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扣留運輸貨物,如造成貨物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承包期間的運輸貨物車輛必須辦理各種保險及貨物運輸保險。
4、在承包期間,禁止乙方私自運輸非甲方安排貨物,待車輛安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裝車。
5、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貨物損毀時,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險公司并及時報警并保管好貨物。
6、在承包運營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稅收、物價政策,否則,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處理。
7、在承包期間,車輛產權仍屬乙方,車輛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8、在裝貨時乙方必須當場驗收貨物的包裝和數量(包括贈品),如無異議雙方簽字確認,裝車后,必須捆牢蓋嚴,有防雨或保溫等措施,以保證貨物完好無損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9、承包運輸車輛保證聯系通暢,可以隨時接受甲方貨運調配,必須在甲方指定的運輸期限到達收貨地與客戶交接辦理卸貨簽收。
10、承包運輸車輛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含行車事故中的傷、殘、亡等費用)以及各項保險費用、行駛及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刑事責任及各種糾紛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雙方應嚴格履行,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出現不按規(guī)定、不服從公司統一安排的車輛,視為違反合同,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按實際違約情況處罰由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掛承包方另行賠償。
第七條其他約定
甲、乙雙方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無勞動、雇傭、勞務等關系。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發(fā)生經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待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貨物運輸合同15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zhí)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保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guī)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zhí)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guī)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辦理,發(fā)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fā)時間: 年 月 日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fā)地點: 省 市 區(qū)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qū) 路 號
發(fā)貨人: 承運人: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guī)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x寬x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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