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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的費用
經濟適用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北京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的費用,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北京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的費用
1、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的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房的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guī)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jiān)證費后的凈收益的,按超額的累進比例繳納。
。1)成交價高于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
(2)成交的價格高于當地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的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3、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4、契稅:1.5%,由買方繳納。
經濟適用房的背景:
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qū)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臺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城鎮(zhèn)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并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qū)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yè)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fā)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房的優(yōu)惠政策、開發(fā)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jiān)督管理等作出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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